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3-07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920,0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920,000 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履行程序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至 6 月
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
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
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9)。
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
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间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
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0-063)
。
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0 年 8 月 11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
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理完成了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的
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4,600,000 股。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以 2021 年 5 月 25 日为预留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部
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理完成了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
预留 A 股限制性股票 700,000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上市流通数
量为 920,000 股。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
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6 月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
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上市流通数量为 920,000 股。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
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上市流通数量为 140,000 股。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
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9
月 13 日,上市流通数量为 920,000 股。
(二)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2020 年 8 月 11 日
授予价格 6.23 元/股
授予数量 460.00 万股
授予人数 15 人
授予日期 2021 年 5 月 25 日
授予价格 14.23 元/股
授予数量 70.00 万股
授予人数 3人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解锁数量 剩余未解锁数 取消解锁股票
批次 解锁日期
(万股) (万股) 数量及原因
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二、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
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
营业收入为 15,460,843,227.36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条件需满
元 , 2019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足: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50%。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业收入增长率为 221.64%,满足
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委员
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会考核认定:15 名限制性股票激
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 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全部
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 额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
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91%。具体情
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数
已授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
姓 名 职 务 量占已获授限制
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比例
赵长海 副总裁 600,000 120,000 20%
蒋纬界 财务负责人 200,000 40,000 20%
中高层管理人员(共 13 人) 3,800,000 760,000 20%
合计 4,600,000 920,000 20%
注: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长海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同意聘任赵长海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一、有限售流通股 207,609,301 -920,000 206,689,301
二、无限售流通股 2,143,714,461 920,000 2,144,634,461
总计 2,351,323,762 0 2,351,323,762
五、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5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
就,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根据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后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 公
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920,000 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莱特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福莱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